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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扫地机”专利 |
| (2008年07月07日 发布者:北京环宇信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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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宁波4月24日电 今天,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知识产权案,余姚市嘉诚电器公司因多次侵犯宁波富达电器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被判赔偿100万元。
宁波富达电器公司于2004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名称为“扫地机”的发明专利,于2006年8月30日获得授权并公告。浙江余姚人韩军于2004年2月和3月,分别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余姚市嘉豪电器厂和以其本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余姚市嘉诚电器公司。
2006年9月29日,嘉豪电器厂曾因侵犯原告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扫地机,向原告赔偿30万元,嘉豪电器厂还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今后若继续侵权,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如果原告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按实际损失赔偿。事后,嘉豪电器厂并未停止侵权,并于2006年10月13日,又以嘉诚电器公司名义通过宁波海关出口了一批侵犯原告同一专利权的扫地机。在该批扫地机被宁波海关查扣后,韩军又注销嘉豪电器厂工商登记。 法院认为,原告富达电器公司依法享有“扫地机”发明专利权,被告嘉诚电器公司与原嘉豪电器厂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嘉豪电器厂因被解散而注销工商登记,其在承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其投资人韩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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